长沙市望城区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执法公示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望城区审计局
关于印发《审计执法公示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望审发〔2021〕1号
局各科室及二级机构:
现将《长沙市望城区审计局审计执法公示办法》《长沙市望城区审计局审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长沙市望城区审计局重大审计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审计局
2021年1月10日
长沙市望城区审计局审计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审计,提高审计机关审计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区审计局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审计局的审计执法公示工作。
本办法所称审计执法公示,是指区审计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主动公示审计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执法方式、救济途径等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在实施审计处理处罚和审计强制措施时全面推行审计执法公示制度。审计执法公示实行事前公开、事中公示、事后公开。
第四条审计执法公示应坚持主动、全面、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原则。
第五条审计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区审计局审计执法的职责、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号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审计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三)执法权限。公示审计执法处理处罚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审计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制定审计执法流程图。
(五)救济方式。公示审计执法对象依法享有的听证权、申辩权、告知权、申请政府裁决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监督举报。公开群众投诉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审计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七)廉政纪律。在送达审计通知书时,附送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和省审计厅“四个严禁”“六不得”等纪律,并将有关纪律要求在审计现场张贴。
第六条审计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被审计对象或行政相对人审计执法的依据、执法事由、审计纪律、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审计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审计处理处罚结果。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处理处罚结果信息,包括审计执法对象、审计执法方式、审计执法内容、审计执法机关、处理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违法事实、处理处罚依据、处理处罚结果、处理处罚时间、处理处罚文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的事实和理由、执行的依据、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第八条下达的处理处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结果信息时,可以汇总公开,也可以单个审计项目公开。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理处罚信息,不予公开:
(一)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可能妨害正常审计执法活动的有关信息;
(四)国家和省、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审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审计执法处理处罚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区审计局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审计取证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简报和审计报告的过程稿等过程性信息,以及审计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第十一条审计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区人民政府审计局门户网站。专设审计执法公示栏目,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内容;局门户网站建立与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审计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审计执法相关信息。
(三)传统媒体。利用区内广播、电视等,公示审计执法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审计执法服务指南、《审计执法事项清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机构职能调整等相关情况,通过区人民政府审计局门户网站公示,程序如下:
(一)综合科牵头,组织区审计局各科室及二级机构按照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区审计局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区司法局审核后公开;
(二)综合科负责公示区审计局审计执法人员清单,实现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被审计对象的监督,方便群众查询;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审计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审计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审计执法结果信息由局综合科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公开期限。审计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的,可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可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审计结果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审计结果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四条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区审计局所属各科室及二级机构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审计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综合科将区审计局所属各科室及二级机构审计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审计执法信息公示程序,通过区人民政府审计局门户网站相关栏目对外发布或更新。
未经审核批准公示的信息,不得公示发布。
第十六条 经局综合科梳理、汇总和法规执行内审科合法性审查,并按规定批准公示后的信息,由局综合科在区人民政府审计局门户网站发布或者更新,或者以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形式公示。
第十七条 局综合科负责公示信息的校对、更正。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审计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依法纳入考核的内容。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审计局法规执行内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望城区审计局审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审计执法行为,促进区审计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执法是指区审计局及其审计人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区审计局及其审计人员通过文字,对审计执法程序、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处罚、审计归档的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第四条 审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得出的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
第六条 区审计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人员应及时收集审计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并归档。
第七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并作出记录。调查了解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调查了解情况;
(二)对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的评估情况;
(三)确定的审计事项及审计应对措施。
第八条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措施的活动。
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一个审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
第九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事项名称;
(三)审计过程和结论;
(四)审计人员姓名及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日期并签名;
(五)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签名;
(六)索引号及页码;
(七)附件数量。
第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和结论主要包括:
(一)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
(二)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
(三)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审计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五条 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审计取证单,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资料、资产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并影响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八条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应当记载与审计项目相关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下列管理事项:
(一)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及采取的措施;
(二)所聘请外部人员的相关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承诺情况;
(四)征求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意见的情况、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反馈的意见及审计组的采纳情况;
(五)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审计报告讨论的过程及结论;
(六)审计组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的复核审核情况和意见;
(七)法规执行内审科对审计项目的审理情况和意见;
(八)法规执行内审科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情况和意见;
(九)区审计局对审计报告的审定过程和结论;
(十)审计人员未能遵守审计准则规定的约束性条款及其原因;
(十一)因外部因素使审计任务无法完成的原因及影响;
(十二)其他重要管理事项。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可以使用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机关内部审批文稿、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审理意见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予以记录。
第十九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按照区审计局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区审计局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征求有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区审计局局长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征求意见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审计组对采纳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上述单位或人员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二条 对被审计单位或者被调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区审计局进行处理处罚的,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决定书。
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将实施审计的相关资料及结论性文书报送审计组组长复核。项目复核后应当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法规执行内审科审理。审理后,应当出具审理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审计项目完成审理后,应当召开审理业务会议,审理业务会议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审理业务会议记录以及形成的审理业务会议纪要,应当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二十六条 对于拟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听证条件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听证程序,并作好听证记录,作出听证决定。
第二十七条 在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的原件及复印件、会议记录、照片等,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材料,均应收集齐全,立卷归档。
第二十八条 实施审计项目的审计组负责按要求完成审计项目的立卷归档工作,交局综合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审计档案的管理、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工作按照《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审计署、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法规执行内审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望城区审计局重大审计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区审计局重大审计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规范和监督审计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9﹞23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审计执法决定,是指区审计局依法作出的重大审计处理处罚、行政强制的决定。
本办法所称重大审计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区审计局作出重大审计执法决定前,由局法规执行内审科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 重大审计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经法规执行内审科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审理业务会议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审计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审计处罚决定;
(二)作出封存资料资产、暂停拨付与暂停使用款项行政强制措施的审计决定;
(三)作出审计事项移送的处理决定;
(四)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政府裁决及申诉事项作出的答复决定;
(五)依法应当组织审计听证的决定;
(六)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处理处罚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审计执法决定。
第五条 审计组提出的重大审计执法决定办理意见,经审计组组长复核后,送法规执行内审科进行审核。送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审计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包括审计的依据、内容和时间,调查取证情况,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适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审计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重大审计执法决定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四)被审计对象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五)审计组组长出具的审核、复核意见书;
(六)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七)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八)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九)法规执行内审科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法规执行内审科应当对送审的材料依照国家审计准则进行充分的审理。
法规执行内审科对所收到的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不承担责任。
法规执行内审科收到法制审核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审计组及时补充。
第七条 法规执行内审科审核拟作出的重大审计执法决定,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进行沟通。必要时,法规执行内审科可以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第八条 对拟作出的重大审计执法决定,法规执行内审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法制审核:
(一)是否超越区审计局的执法权限;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适当;
(四)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五)审计程序是否合法;
(六)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法制审核过程中遇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疑难、复杂问题时,经局长同意后,法规执行内审科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九条 法规执行内审科对拟作出的重大审计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区审计局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可以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或者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区审计局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法规执行内审科在提出审核意见时,应当说明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法规执行内审科在收到重大审计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将书面审核意见连同其他所有被审核的材料一并退回给审计组。情况复杂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审计组对法规执行内审科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复审。法规执行内审科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当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十三条 法规执行内审科可以以审理意见书作为法制审核意见书,在审理意见书中就重大审计执法决定出具的审理意见,视为对重大审计执法决定出具的法制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审计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法规执行内审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长沙市望城区审计局重大审计执法决定事项目录
2.长沙市望城区审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