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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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望城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3-11-21 字体大小:

WCDR-2023-00005

望政发〔2023〕39号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道路交通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相关单位,各区属国有企业:

《长沙市望城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0日


长沙市望城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事故报告 

4.3 应急响应行动

4.4 应急处置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事故调查 

5.3 信息发布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 

6.2 财力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治安维护 

6.7 人员防护 

6.8 通信保障 

6.9 公共设施 

7  宣传与监督

7.1 宣传和培训

7.2 预案演练 

7.3 奖励与责任 

7.4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长沙市望城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快速、高效、安全、稳妥实施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对社会、环境的负面影响,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治安秩序良好、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15个应急预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20〕41号)、《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望政发〔2021〕1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望城区道路交通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防治结合,预防为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交通安全设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提高交通安全意识的义务,努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要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1.4.2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领导和指挥以政府为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单位)应与当地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1.4.3 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人员、资金、设备、物资等进行有效整合,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准确依据。 

1.4.4 快速反应,密切协作。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互相支持,协调联动,整体作战,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望城区内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公安副区长任指挥长,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区委办、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交通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卫健局、区工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区供电公司、区市容环卫中心、区民政局、区金融办、各街镇负责人为成员。 

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区交警大队,由区交警大队大队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领导、指挥、协调全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传达贯彻上级对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的指示;拟订全区交通事故应急工作政策、制度和规定等;统一调度全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队伍、资源;组织事故后续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在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和街镇应急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协助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1)区委政法委:协调、指导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督促做好事故责任倒查工作;调度、协调处置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区委办公室:负责协助处理涉外人员的道路交通事故,协调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3)区政府办公室: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指令,负责各成员单位工作之间的联系和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的指导及监督和检查,参与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

(4)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宣传报导、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工作。

(5)区委网信办: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舆情管控工作。

(6)区公安分局:协助事故现场的保护、解救伤员、道路清障,人员、物资的疏散和现场的管控;依法处理交通事故中涉及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7)区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勘查,解救伤员,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畅通;负责道路清障,及时做好人员、物资的疏散和现场的管控;组织事故调查、收集证据,分析事故成因,做出事故认定,提出处理意见。

(8)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联系和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的指导及监督和检查,参与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对生产经营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落实情况;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综合救援工作,联系相关救援队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实施救援、抢救工作。

(9)区交通局:负责参与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和发生坠河、坠江车辆等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对肇事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营运车辆线路、驾驶员的资质进行审查;负责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运转;组织修复交通事故中毁坏的所辖道路、安全设施,督促肇事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

(10)区财政局:负责统筹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资金并监督使用。 

(11)区农业农村局:参与涉及拖拉机、农用机械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协助调查处理拖拉机、农用机械发生的交通事故。 

(12)区教育局:负责协调处理事故中伤亡的学生的有关善后处理和配合调查事故责任等工作。

(13)区住建局:参与道路交通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负责组织修复交通事故中毁坏的所辖桥梁、安全设施等。 

(14)区城管执法局: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特别是隧道)救援工作;负责修复交通事故中毁坏的道路照明等相关设施。

(15)区卫健局:负责组织调度卫生医疗队伍,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伤员实施紧急救治,并指导现场救护及防疫工作。 

(16)区工信局:协调各通信运营商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17)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灭火,破拆变形事故车辆,现场救援、排除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化学品车辆因事故造成的险情。

(18)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进行环境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19)区气象局:负责及时收集和发布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有关气象信息,包括雨、雾、雪、冰冻等恶劣天气的情况。

(20)区供电公司:负责现场抢险、电力输送和排除电力遗留的安全隐患。

(21)区市容环卫中心:负责事故现场勘察完毕后对现场进行善后清扫工作。

(22)区民政局: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死亡人员实施运送、冷藏和火化工作,以及因交通事故造成生活困难且符合社会救助条件人员的社会救助等工作。 

(23)各街镇:负责本辖区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

(24)区金融办:组织、协调保险公司负责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伤者的保险理赔工作。

2.3 专家组 

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成立专家组,在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时,为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信息监测 

交警部门应及时收集和掌握辖区内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有关信息,包括雨、雪、雾、冰冻等恶劣天气的情况,因塌方、山体滑坡、洪水等毁坏道路中断交通的情况,因交通事故及其他因素导致道路拥堵或封闭交通的情况,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预警工作。 

3.1.2 公众报告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及时通过110、122报警。 

3.1.3 信息分析与发布 

交警部门应及时将监测与公众报告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应对措施。对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有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及交通诱导系统向社会公告。 

3.2 预警行动 

3.2.1 接警 

区交警大队交通事故接警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 

3.2.2 处警 

接到报警后,区交警大队及时派警、出警和研判警情,遇重大情况及时向区公安分局、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道路交通事故按其死亡人数,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颜色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般(Ⅳ级):一次死亡2人(含2人)以下,或重伤10人(不含10人)以下或1000万元(不含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较大(Ⅲ级):一次死亡3-9人,或10人(含10人)以上50人(不含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不含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重大(Ⅱ级):一次死亡10-29人,或50人(含50人)以上100人(不含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一次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100人(含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含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众多人员受伤、重大财产损失及存在其他重大险情的,区交警大队应及时向区公安分局、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报告,必要时,区交警大队报请启动相应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4.2 事故报告 

4.2.1 发生一般(Ⅳ级)道路交通事故,区交警大队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区公安分局,并在24小时内将事故详细情况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4.2.2 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区交警大队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办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报告市公安局、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4.3 应急响应行动 

4.3.1 发生一般(Ⅳ级)道路交通事故,由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 

4.3.2 发生较大(Ⅲ级)道路交通事故,上报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必要时报请启动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4.3.3 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道路交通事故,上报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报请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直接指挥处置。 

启动较高级别应急预案时,较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4.4 应急处置 

4.4.1 应急处置程序 

(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现场群众应立即报警, 并及时救助受伤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2)接警后赶赴现场的交警、医疗急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立即救助受伤人员。交警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现场,疏导交通,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3)发生Ⅲ、Ⅱ、Ⅰ级道路交通事故,区人民政府负责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上报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2 应急处置指挥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秩序维护组、急救抢险组、现场勘查组、调查访问组、施救清障组和善后安抚组,并预留机动力量,组织公安、交警、医疗急救、保险、应急等相关部门(单位)赶赴现场处置救援。当事态演变扩大到Ⅱ、Ⅰ级时,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要迅速报请指挥长,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措施。 

4.4.3 应急处置措施 

抢救伤者,疏散群众,维护现场秩序;设置警示标志,封闭现场,必要时封闭现场路段或道路;排除险情,严禁在险情未消除前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交通肇事者,必要时将肇事者带离现场,严防发生意外;及时进行现场勘查、现场照相、现场录相、绘制现场图和调查访问,提取相关证据;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及时将肇事车辆拖离至安全地带,清除路面障碍物,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对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有关法规处理。组织卫健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民政等有关部门做好丧葬和救助工作。 

参加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2 事故调查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区交警大队要开展相关调查,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认定事故责任。一般(Ⅳ级)事故,由区交警大队协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进行调查,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较大(Ⅲ级)、重大(Ⅱ级)事故,由区应急局协助市应急局进行调查,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特别重大(Ⅰ级)事故,由区政府配合市人民政府,再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省人民政府调查和处理。

5.3 信息发布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发布应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 

区人民政府及各街镇要组建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具体情况和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区人民政府按规定和程序请求驻地部队、武警官兵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2 财力保障 

财政部门应及时保障应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所需经费。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6.3 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各街镇应建立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物资,满足现场专业力量和公众防护的需要。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便利、贮运安全的区域,确保应急需要。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区红十字会等部门组织和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负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护工作,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建立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医疗救治网络,指定紧急救治伤员的医院。 

6.5 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道路交通事故外围的交通路口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现场人员,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根据救援需要,依法调集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应急救人员、物资、装备的优先运输。 

6.6 治安维护 

公安等部门要加强现场和局部地区的管制工作;要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全力维护事发地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必要时,依法对事发现场或在一定区域内依法实行现场管制。 

6.7 人员防护 

在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对事故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当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正在或者足以对公众的生命和身体健康造成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等部门应采取措施疏散人群,控制事态。 

6.8 通信保障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区工信局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建立通信调度指挥网络,保障通信畅通。 

6.9 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危险化学品等有害物资的监测和处理。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7  宣传与监督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广泛宣传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以及自救、互救常识;监督检查应急保障措施到位情况。 

7.1 宣传和培训

强化对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和机动车车主的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工作。组织各级领导、应急指挥和救援人员,特别是进行现场处置的指挥人员、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7.2 预案演练 

适时组织不同类型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实战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的实战能力。 

7.3 奖励与责任 

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7.4 监督检查 

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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