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教育领域首错免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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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教育领域首错免罚清单

来源:望城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3-08-18 字体大小:

长沙市望城区教育领域首错免罚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秉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特制定本清单。

一、对于教育执法职责范围内适用“首错免罚”模式的案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首次违法;

(二)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当事人即时整改或在规定时间内已整改,消除危害后果的;

(四)列入“首错免罚”事项清单的。

二、“首错免罚”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由长沙市望城区教育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实际执行情况予以增减。

三、对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方式发现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对符合“首错免罚”清单模式适用条件的,经执法人员批评教育并提出整改要求,当事人自愿承诺即时整改或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可不予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可以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1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的处罚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整改,恢复原状或在整改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2

民办学校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整改,恢复原状或在整改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处罚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整改,恢复原状或在整改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

4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处罚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整改,恢复原状或在整改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

5

民办学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处罚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整改,恢复原状或在整改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6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整改,恢复原状或在整改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7

民办学校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整改,恢复原状或在整改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8

民办学校违法违规,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的处罚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整改,恢复原状或在整改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 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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